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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出租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,例如產權證明(或經營台北辦公室出租權證明),出租許可證明,出租方的營業執照和法人或法人授權證明。

  2、租金、物業費、水電等相關費用的支付標准及付款方式,應在合同中明確承租房屋所產生的所有費用,並確定承擔方。

  3、寫字樓報價常常以“元/平方米/日”為單位的,由於寫字樓往往是一個大產證,沒有進行產權分割,租戶租賃的面積是可以與出租方進行協商的,必須按照實際租賃的面積來計算租金。

  4、應當事先明確物業管理費用、內容以及支付方式。

  5、注意約定免租期。交付的寫字樓一般是毛坯,也有一些會有簡單裝修,但絕大多數租戶會重新裝修,出租方往往會給租戶一個免租期,作為租戶的裝修時間。但是這只是實踐中的通常做法,並非出租方的法定義務,是否有免租期及免租期的長短由雙方自行約定,只有寫入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。

  6、租台北會議室出租戶如果要將承租的寫字樓作為注冊地,應在合同中明確出租人能夠提供相關材料供承租人辦理營業執照。

  7、合同應明確出租人是否提供車位供租戶使用,是否收費。

  8、有些比較老的寫字樓會有電話容量的限制,租戶如果對於電話容量要求較高應事先了解清楚,並在合同中作台北商務中心出約定。

  9、租賃稅費的承擔應約定清楚,合同中的租金價格是否含稅。

  10、合同終止的情形及單方解約權的約定。

  11、違約條款的約定。

  12、雙方爭議的解決方式,包括訴訟和仲裁,兩者各有優勢,可根據不同情況約定。

  13。如果是外國企業駐上海辦事處的話,就要租在涉外商務樓裡。其他的話只要考慮性價比和附近交通就可以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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